15.3 冲洗


15.3.1 管网冲洗宜设临时专用排水管道,其排放应畅通和安全。排水管道的截面面积不得小于被冲洗管道截面面积的60%。
15.3.2 管网冲洗的水流流速、流量不应小于系统设计的水流流速、流量;管网冲洗宜分区、分段进行;水平管网冲洗时,其排水管位置应低于配水支管。
15.3.3 管网的地上管道与地下管道连接前,应在配水干管底部加设堵头后,对地下管道进行冲洗。
15.3.4 管网冲洗应连续进行。当出口处水的颜色、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基本一致时,冲洗方可结束。
15.3.5 管网冲洗的水流方向应与灭火时管网的水流方向一致。
15.3.6 管网冲洗结束后,应将管网内的水排除干净,必要时可采用压缩空气吹干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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